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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9 2
广东中山,男子为了弄点钱花,买了一把水果刀准备实施抢劫,路过一家商店时,他发现店里只有一名女子,于是进入店里持刀威胁,店员反抗后,男子持刀将她杀害。正巧这时有个顾客进店准备买东西,男子又追过去将顾客捅死。随后,男子抢走价值822元的香烟、925元的现金、以及一部2400元的手机逃走。
王某是云南昆明人,他自小好吃懒做、眼高手低,自己没什么本事,还总想赚大钱。
在这样的心理下,王某几十年来也没干出什么名堂,日子越过越穷,到最后连吃饭都成了问题。
王某听说广州富裕,于是就到广州寻找发财机会,可混来混去,王某除了偷鸡摸狗弄点小钱,仍旧一事无成。
眼看房子要到期,王某别说交房租了,连第二天吃饭都成问题,于是,王某决定铤而走险实施抢劫。
二零二三年10月3日晚上8点钟左右,王某买了一把水果刀,随后他骑着电动滑板车,在坦洲镇附近的工业区寻找目标。
王某溜达了几个小时,凌晨0时许,王某路过一个便利店时,发现店里只有一个女店员在值班。
王某立即将她列为了作案目标,放下车子后就进入了店里,随后,趁女店员胡某不备,王某掏出水果刀对准胡某颈部,要求她将店里的钱全部拿出来。
胡某胆子比较大,她认为光天化日之下,王某不敢真的拿她怎么样,便进行了反抗,谁知王某是个穷凶极恶之徒,一怒之下他竟然真的动手了。
王某割伤胡某的颈部,将她绊倒在地,随后又捅了她的脖子好几刀。正在王某行凶之际,顾客苏某走进了店里,正好撞见了这一幕。
苏某一时之间吓住了忘了逃跑,王某立即冲过去,对着苏某的胸口就是一刀,苏某反应过来扭头就跑,可受了伤后又怎么可能跑的过王某?王某追出去,对准苏某的腰部又是一刀。
解决掉胡某和苏某后,王某返回店里,拿走了店里价值822元的香烟,抽屉里925元的现金和胡某的一部价值2400元的手机。
胡某和苏某被人发现时,已经因失血过多而亡。4日凌晨,民警在坦洲镇某出租屋内将王某抓获,并当场缴获赃物。
1、王某杀死胡某和苏某,他的行为到底应该构成抢劫罪还是故意杀 人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更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王某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王某因自身生活窘迫,为弄钱花而产生犯罪意图,买水果刀准备实施抢劫,这一主观故意非常明确。
王某的目标是获取商店内的财物,实施犯罪过程中,王某使用了暴力手段。
王某进入便利店后,趁女店员胡某不备,掏出水果刀对准胡某颈部,这是典型的暴力胁迫行为。
在胡某反抗后,王某割伤其颈部,将她绊倒在地,并连捅脖子好几刀;顾客苏某进店撞见这一幕后,王某又冲过去对着苏某胸口、腰部连捅数刀。
这些暴力行为直接针对财物的保管人和现场相关人员,目的是排除他们的反抗,以便顺利抢走财物。
最后,王某成功抢走价值822元的香烟,925元的现金以及一部2400元的手机,实现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结果。
王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 人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 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从主观方面看,故意杀 人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心态,其动机通常是基于仇恨、报复等恶意,以结束他人生命为直接目的。
本案中,王某虽然实施了杀 害店员胡某和顾客苏某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并非其最终目的。
王某的初始动机是抢劫财物,暴力杀 人行为是其在抢劫过程中为排除被害人反抗、顺利获取财物而实施的手段。
王某并非单纯为了剥夺他人生命而实施犯罪,而是围绕抢劫财物这一目的展开一系列行为。
如果将王某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 人罪,就忽略了其非法占有财物的核心目的以及行为的整体关联性,无法准确反映案件的本质特征和犯罪行为的全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 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 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他事先准备水果刀,以抢劫财物为目的进入便利店,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店员胡某和顾客苏某的反抗而实施杀 人行为,因此应以抢劫罪定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也通常遵循这一原则。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抢劫过程中实施暴力导致他人死 亡,无论死 亡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的,一般都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单独认定为故意杀 人罪。
2、王某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抢劫致人重伤、死 亡”这一加重处罚情节。
在抢劫过程中,王某使用水果刀将店员胡某和顾客苏某杀 害,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导致两人因失血过多死 亡,这一后果使得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
同时,王某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自己不劳而获的私欲,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对公众的安全感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对王某的量刑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 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店员胡某和顾客苏某因王某的抢劫杀 人行为死 亡,其家属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包括丧葬费、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此外,王某抢走的财物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返还。对于已无法返还的财物,应按照财物的价值进行赔偿。
3、判决结果。
经审理认为,王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两人死 亡,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王某赔偿两名受害人家属民事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王某未上诉。经最高法核准,目前,王某已被执行死刑。
来源:现代快报10.15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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