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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导游带团、强迫旅游者购物……浙江公布9个旅游执法典型案例

景点排名 2025年08月22日 13:12 1 admin

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周丰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却在微信群组织团队游、签订合同时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这些旅游套路和陷阱,你可要当心了。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旅游市场经营行为,优化和提升旅游市场经营秩序,近日,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公布了一批旅游执法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是否有你曾经遭遇过的情况?

无证导游带团、强迫旅游者购物……浙江公布9个旅游执法典型案例

据视觉中国

【案例1】

导游人员朱某某进行导游活动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基本案情

杭州游程旅游有限公司组织“西湖风情一日游”旅游活动,带团导游朱某某在旅游过程中向旅游者兜售“三潭印月·桂花香水”,并从中非法获利200元。

该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杭州市拱墅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朱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朱某某的杭州某旅游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

导游人员应依法执业,在带团过程中应遵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向游客兜售物品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导游服务质量和游客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游客因未购买导游兜售的物品可能会遭受导游的区别对待或冷暴力甚至威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引发投诉和舆情风险。

本案中,导游兜售的物品难以有效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正当权益。依法打击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明确旅行社需对委派导游行为担责,有利于规范导游和旅行社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案例2】

宁波奉化岳林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对同团旅游者提出不同的合同事项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日,宁波奉化岳林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西双版纳双飞五日旅游行程合同中存在“收客标准:20-75岁(20岁以下75岁以上加300/人)”的附加条款。其行为已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鉴于当事人实际未收取额外的附加费用,且此前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参考《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第三项,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旅行社对同团旅游者提出不同的合同事项案件。本案是执法人员在日常查阅电子合同时发现的,当事人存在涉嫌旅行社对同团旅游者提出不同的合同事项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对当事人开展了普法教育,促使当事人清楚认识到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错误,及时自查整改,确保合法规范经营。

【案例3】

浙江康桥旅行社有限公司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8日至4月15日,浙江康桥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贵州双卧8日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责令浙江康桥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6000元,对浙江康桥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对冯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

从监管看,诸暨市文广旅游局以合同抽查打破传统“被动受理投诉”的监管局限,通过“线上+线下”一起发力,主动抽查合同条款、履约细节,实现旅游市场监管从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事中监督的转变,减少入企检查,规范企业经营,助力营商环境。

从行业看,本案通过一案三罚,促使旅游企业深刻认识到违法违规经营的严重后果,引导全市旅游企业主动对照整改,建立健全内部合同审核机制,将合规经营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也激发了行业自治,推动旅游协会、导游协会等组织制定更严格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治”的协同治理格局。

从旅游者看,旅游合同是筑牢权益的防线,能为游客提供清晰、公平的消费保障和指引,从源头上降低消费风险,保障游客在旅游活动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求偿权。规范的旅游合同促使企业严格履约,减少行程缩水、强制购物等乱象,游客能够获得与合同约定相符的服务体验,切实提升旅游满意度和幸福感。

【案例4】

中盈旅行社(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合同时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9日18时,兰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发现,中盈旅行社(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兰溪人民北路营业部负责人梅某组织51名游客赴杭州、乌镇二日游。

包价旅游合同行程单费用包含一栏注有:“购物说明:2站购物安排,150分钟/店(全程安排国家旅游局批准的合法购物场所,敬请配合参观,自愿消费不强制!不配合进店补80元/人/店。如对进店有异议,请谨慎报名!)”相关描述,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兰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1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老年人群体旅游消费需求的爆发式增长,“低价旅行团”成为许多银发族走出家门、感受世界的首选。然而,看似实惠的团费,往往存在着被强迫消费的现象,不仅直接侵害老年人权益,还会对家庭、行业和社会产生多方面的不良影响。

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案是兰溪市首次侦办关于旅行社强迫消费的案件,其明确禁止强制购物行为,确保消费者在旅游活动中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避免因胁迫或误导导致财产损失。同时警示旅行社必须合法经营,不得变相强制消费,推动行业从“低价竞争”向服务质量竞争转型,形成“违法必究”的威慑效应,也鼓励消费者主动举报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监督。

【案例5】

嘉兴乐优优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阳门市部

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游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2日,平阳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调查发现,嘉兴乐优优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阳门市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自身名义进行境外旅游招徕、组织并提供领队(平阳-温州段)等旅游服务。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对涉及此次旅游行程的游客进行退赔,无违法所得,且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平阳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责令嘉兴乐优优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阳门市部处改正行为,并处罚款11000元;对直接责任人余恒泽处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在杭州市拱墅区执法队的协助下,案件证据得以补充,证据链进一步完善。经深入调查,办案人员发现涉案上游旅行社同样存在违规行为,相关线索已移送拱墅区执法队立案查处。此次温州平阳与杭州拱墅两地执法队高效协作,有效推动了调查取证工作,精准打击了旅游市场的违法违规链条,更成功实践了跨区域执法协作的创新模式。

【案例6】

大鱼文化体育发展(湖州)有限公司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湖州市南浔区文旅部门接群众举报线索后调查发现,大鱼文化体育发展(湖州)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以户外拓展活动等名义,通过发布旅游产品广告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并收取包价旅游产品费用,期间共组织5个旅行团前往恩施、九华山、莫干山等地旅行,共计获利9028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湖州市南浔区文旅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9028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湖州南浔文旅部门精准查处以“户外拓展”为名行组团旅游之实的违法行为,有效斩断了无证经营链条,维护了旅游者和正规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与公平竞争的良好营商环境,为行业健康发展筑牢根基,是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的有力举措。

本案的处罚决定,系严格依据《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九十五条作出,清晰传递了“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彰显了法律法规的刚性要求,为旅行社行业市场主体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经营边界,在湖州市社会面上对旅游领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潜在苗头形成了有效震慑。

【案例7】

杭州小善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嘉兴市南湖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小善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吸引顾客,擅自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组团出游,违法所得683.1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雷某被查获后立即停止了违法活动,减轻了社会影响,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且均未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结合《嘉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试行)》,嘉兴市南湖区文化和旅游局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责令改正,对杭州小善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的违法所得683.1元予以没收,并处罚款10000元;对有关责任人员雷某处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对涉案公司及责任人员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一是为旅游者权益提供坚实的保障,无证经营者往往脱离监管,不签订合规的旅游合同,无完备的出游安全保障,出游风险高,提示广大旅游者在报团参加旅游活动前要核实旅行社的资质和经营情况,谨慎消费;二是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警醒旅游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加强对门店和员工的统一管理,谨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执业,维护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案例8】

丽水市甲某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开展在线旅游业务案

基本案情

4月29日,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开发区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穿山甲户外群”微信群违规经营旅游业务。4月30日,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当事人甲某相关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甲某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组织微信群成员名义上以“AA制”形式出游,实则通过多收取包车费方式牟利,该行为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

鉴于该违法行为个人违法所得较大,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旅游活动中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作出责令改正,并予以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8020元,并处罚款865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丽水市查处的首例线上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案件,同时也是该市首个以户外运动形式非法组织旅游的案件。微信群作为一种高效的社交和组织工具,被人们所广泛使用,一些不法经营者或户外爱好者利用其互动性强、便捷度高的特点,以探路、露营、户外等为吸引,以费用AA制、不盈利为噱头,组织开展户外旅游。

组织者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不具备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能力,更不能为游客提供安全保障,游客极易产生侵权损害,并且维权难度较大,应当依法整治、严厉惩治。

【案例9】

台州乐途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旅游者同意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台州市椒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台州乐途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台州谷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37名游客参加了德清南浔三日游。在未取得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德清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地接社接待旅游者,且未将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对于违法行为能积极整改,并能主动供述执法人员尚未掌握的情况。椒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处2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该案例精准打击了旅游行业中最普遍、最易侵害游客知情选择权的违规行为,以案释法,清晰界定法律红线。同时也是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的明确指南,推动整个旅游市场向更加规范、透明、诚信的方向发现,营造让游客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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